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41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976,73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137%。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833,2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0%;反对108,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7%;弃权35,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92,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9%;反对15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4%;弃权33,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62,1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98%;反对:150,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87%;弃权:33,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5%。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08,8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3%;反对132,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3%;弃权3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4、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05,7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1%;反对13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4%;弃权38,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01审议通过《PENGFEIZHANG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结果:同意1,844,06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54%;反对164,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9%;弃权38,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4,0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54%;反对:164,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9%;弃权:38,0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8%。
5.02审议通过《初家祥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73,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16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38,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2,9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16%;反对:165,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8%;弃权:38,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5%。
5.03审议通过《卢坤材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73,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16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38,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2,9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16%;反对:165,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8%;弃权:38,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5%。
5.04审议通过《张翼女士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73,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16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38,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2,9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16%;反对:165,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8%;弃权:38,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5%。
5.05审议通过《吴南健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73,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16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38,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2,9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16%;反对:165,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8%;弃权:38,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5%。
5.06审议通过《SHUCHEN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89,7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8%;反对151,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5%;弃权35,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59,5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27%;反对:151,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31%;弃权:3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2%。
5.07审议通过《DAWEIGUO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结果:同意1,859,56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27%;反对151,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31%;弃权35,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59,5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27%;反对:151,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31%;弃权:
3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2%。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37,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1%;反对104,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弃权35,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
7、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90,9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6%;反对15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5%;弃权34,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24,2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1%;反对118,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弃权33,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
9、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33,0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6%;反对108,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3%;弃权3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96,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7%;反对145,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5%;弃权35,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65,9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755%;反对:145,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95%;弃权:35,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1%。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96,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7%;反对14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31,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65,9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755%;反对:148,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07%;弃权:31,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8%。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87,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2%;反对152,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9%;弃权37,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57,1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55%;反对:152,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0%;弃权:37,3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6%。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45,0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5%;反对94,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6%;弃权37,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14,8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48%;反对:94,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26%;弃权:37,3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6%。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孙矜如
沈国权
黄非儿
2026年6月12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威娜·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香港·伦款·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