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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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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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0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41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18083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411%。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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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0360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7%;反对13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1%;弃权8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0419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7%;反对130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弃权8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017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3%;反对138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弃权25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5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1%;反对140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弃权25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49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10%;反对140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20%;弃权25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69%%。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215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3%;反对133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4%;弃权2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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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209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9%;反对13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7%;弃权28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07216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76%;反对14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58%;
弃权3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216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76%;反对144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58%;弃权2.686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9%。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2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5%;反对139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4%;弃权28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3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4%;反对138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8%;弃权29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10、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079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0%;反对140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8%;弃权32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86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4%;反对130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8%;弃权31500股,占与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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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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