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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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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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
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分析师会议和
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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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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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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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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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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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
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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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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