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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的,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

1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或对外公开承诺捐赠。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要求受赠方尊重并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标准和规模。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公司、单位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与评估值孰高计算其价值。

公司、单位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

权、受托代管的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

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单位)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除特殊情况外,与公司(单位)在股权、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程序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由主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的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捐赠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三条公司的对外捐赠以一个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按下列决策审批程序办理:

3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一)公司或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

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或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

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三)公司或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

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万元但未达到董事会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公司专题会审批;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

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报公司报备。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款中所述“累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及单位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

赠方案;单位需要对外捐赠的,单位应将审议通过的捐赠方案上报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单位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

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检查,监督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单位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原则上应按公司合同管理

有关规定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受赠方提供捐赠相关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公司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及以权谋私将公司财产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对外捐赠等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海汽发〔2017〕

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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