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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控智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203 号

致: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智造”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控智造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控智造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7月10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

7月25日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1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2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3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4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5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6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7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8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木晓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选举木信德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选举林道益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选举颜文俊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选举刘裕龙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3选举程仲鸣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持股数共计305131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926%。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2法律意见书

东共102名,代表股份共计47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05584725股,反对13600股,弃权10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1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305584725股,反对13600股,弃权10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表决结果为通过。

2.2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305572125股,反对26200股,弃权10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表决结果为通过。

2.3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法律意见书

同意305583825股,反对14300股,弃权11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表决结果为通过。

2.4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305584025股,反对14300股,弃权10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表决结果为通过。

2.5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305584025股,反对15300股,弃权9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表决结果为通过。

2.6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同意305585725股,反对13600股,弃权9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表决结果为通过。

2.7修订《公司管理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305584725股,反对13600股,弃权10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表决结果为通过。

2.8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05584725股,反对13600股,弃权10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木晓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0513145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6%,表决结果为通过。

3.2选举木信德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051315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6%,表决结果为通过。

3.3选举林道益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法律意见书

同意30513146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6%,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选举颜文俊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0513455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表决结果为通过。

4.2选举刘裕龙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0514344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表决结果为通过。

4.3选举程仲鸣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0513444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3、4项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7月25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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