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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控智造: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6 00:00 查看全文

总经理工作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

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1总经理工作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九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总经理工作制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合资经营等在内的合同;

(九)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接受董事的质询。

第十三条总经理对外投资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经理对关联交易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对其他交易的审批权限依据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

第四章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

制定的其他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积

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制度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体

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审核资金

运用和费用支出,就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4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董事长授予的

职权以及总经理的工作安排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相互告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经理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

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

致意见的,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

事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5总经理工作制度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担任记录员,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三十八条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经通知后,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必要时可扩大至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讨论和研究本

制度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

第三十九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有关经理班子成员负责的职能会议或领

导小组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总经理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例会。

第七章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四十条总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八)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

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

6总经理工作制度

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章总经理的奖惩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

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外”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5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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