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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天册关于物产环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s://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308 号

致: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物产环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2月19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1月

5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庆春路137号华都大厦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5日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5日。

(四)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15305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7.7749%。法律意见书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641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1410%。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11518555股,反对872300股,弃权26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1%,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09473417股,反对886400股,弃权88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72%,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2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法律意见书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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