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对被
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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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
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设内审负责人一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后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国家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条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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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该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采购、营销、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费用成本、投资效益、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期货套期保值、基建、技改预决算、科研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离任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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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部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等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八条为保证内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公司赋予内审部
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内审部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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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审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董
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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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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