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蝶实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彩蝶实业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彩蝶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信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073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999号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施屹联系人张红星
联系电话0572-39589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股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3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的情况;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机构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五、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发行人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伟傅毅清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张纳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