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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威股份: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潘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述职报告

(潘磊)

本人作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5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潘磊,男,1984年出生,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2022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保镖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本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恪尽职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每次会议召开前,都细致研读会议相关文件与议案,主动就关注事项进行问询并索取补充材料;会议过程中,认真听取管理层汇报,深入参与各项议题的审议与讨论,凭借专业背景,以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期间对所有审议事项均未提出异议,亦无反对或弃权情形。报告期内,未发生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情况独立董以通讯是否连续两事姓名应出席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方式出次未亲自出出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席会议潘磊1212400否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报告期内,出席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出席率100%,审议事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名财务负责人和

内部审计负责人等议案;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出席率100%,审议事项包括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报告、董事薪酬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议案。本人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出席率100%,审议事项包括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利润分配方案、担保计划、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议案。本人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途径,积极保持与中小股东的直接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与诉求。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恪守独立董事职责,并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为公司审慎决策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动态,并通过现场交流、电话及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日常沟通。同时,定期审阅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具体情况,从而形成对公司运作与发展的全面、深入了解。

2025年12月,本人前往公司进行专项实地调研与沟通,在公司总部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了深入座谈,听取了关于公司当前整体运营情况、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及核心业务进展的口头汇报,就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规范性,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交流。同日,本人参观了子公司杭州热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了解了工业领域和新能源汽车领域电热元件产品的工艺流程、产能利用及现场管理情况。此次沟通与参观,有助于本人更全面、客观地掌握公司真实的治理状况、经营效率,为日后在董事会中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审慎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现实依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地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地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2025年11月,为持续提升独立董事专业能力与履职水平,公司组织本人参

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本次培训内容涵盖上市公司最新监管政策、信息披露监管与独立董事规范履职以及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变化等关键领域。通过系统学习,本人进一步深化了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理解,增强了风险识别与监督履职能力,为后续更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依据市场化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沈园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资格审查,沈园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本人高度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履职能力情况,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评估、提名及审查程序合规有效,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具备对应岗位素质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

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包括《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6年,本人将持续以高度的责任心,勤勉、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各项义务。本人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全力保障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并凭借自身的专业判断与经验,为公司的科学决策贡献建设性力量,坚定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与全体股东的公平权益。

特此报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磊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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