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20号
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贺正刚,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控股股东四
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为和邦集团持股99%的控股股东。
和邦集团及其控股股东贺正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4.5.2
条、第4.5.3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1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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