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和邦转债”的核查意见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和邦生物本次不提前赎回“和邦转债”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233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4,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460,000.00万元,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53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4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1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和邦转债”,债券代码“11369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和邦转债”自2025年5月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2.00元/股。截至2026年3月10日,转股价格未变动。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3月10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已有十五个交易日不低于“和邦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00元/股的130%(含130%),即不低于2.60元/股,已触发“和邦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和邦转债”的议案》,鉴于“和邦转债”发行上市时间较短,距离6年存续届满期尚远,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时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和邦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和邦转债”,且在未来12个月内(即2026年3月11日至2027年3月10日),若“和邦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和邦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以2027年3月10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和邦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和邦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和邦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和邦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即2025年9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交易“和邦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债券持有人名称 债券持有人身份 期初持有数量 期间合计买入数量 期间合计卖出数量 期末持有数量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2,220,000 - 2,220,000 -
贺正刚 实际控制人 1,158,780 - 892,600 266,180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未交易“和邦转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减持“和邦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减持“和邦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和邦生物本次不提前赎回“和邦转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和邦生物本次不提前赎回“和邦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和邦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飞
闻道平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