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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曾小平、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1-26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09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9381009000

名 称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曾小平、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曾小平、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曾小平、王军:

经查,我局发现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和邦生物将部分客户签收确认于2025年的收入确认在2024年,导致2024年多计收入373.26万元。二是公司对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小平、财务总监王军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曾小平、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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