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撤回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事项,是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战略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撤回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徐作骏承军李专元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