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机制,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或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付款预测或外币融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预测金额或融资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对于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计划制订及业务操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第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
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时提供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决定。
??(二)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包括金额、到期期限、持仓预警、交易止损等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并选定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在每笔业务到期前及时通知和
提示交割事宜,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五)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并同合作
金融机构制定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六)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台账核对,至少每个月向董事长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七)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产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八)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交易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外汇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保密及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分金额大小,一律报公司审批。??第十八条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管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