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
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胡国华先生:197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职称,江苏省“双创人才”,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负责起草制定国家标准9项。曾任上海师范大学食品添加剂和配料研究所所长;现任华东理工大学工研院食品(健康糖)技术研究中心主任;2019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内兼任绿新亲水胶体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透云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说明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一)董事会参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本人于2025年12月15日离任,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有:定期报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利润分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持股计划、
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换届等。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前,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对每项议案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按自身意愿进行了投票,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对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对于重大经营、投资、选举、聘任等决策公司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
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姓名董事会会议表决情况数数次数同意全部议胡国华880案
(二)股东会参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会,本人均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专门委员会参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共4个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由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以下为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内出席会议具体情况:
姓名会议名称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胡国华战略委员会22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以通讯方
式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2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与公司内审部门、财务负
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积极参加董事会、认真审议公司内控评价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
2025年各季度报告等。
(六)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以及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也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等情况。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5次股东会,在会议中与中小股东进行
交流沟通,利用自身在食品添加剂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前沿信息,为公司未来的产品规划及业务方向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同时,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以供本人与中小投资者交流沟通。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对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保证
3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九)培训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培训,持续提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强化独立董事监督作用。
(十)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审议和披露的要求,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
4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
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该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相关议案的审议,认为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未新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任职期内,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及其他董事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聘任的董事具备《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所要求的董事任职条件,选举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5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经营团队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关于确定2025年度公司经营团队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前述议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相关事项审议,认为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前述议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相关事项审议,认为上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利用自己在食品添加剂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资深经验,为公司的产品及发展规划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年度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胡国华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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