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内审规定”)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1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
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当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及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2第九条内部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制度行使职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
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中
所知悉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未经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外泄,不得利用其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3大问题的整改。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
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
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
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
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5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
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内审工作,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二)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内部审计人员到相关单位现场实施审计,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和访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实地察看、审查实物资产,并就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或内控薄弱点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有权调整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6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
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7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
8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
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
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9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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