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
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1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3(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五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十六条投资者可以在互动平台上以在线提问方式或电子邮箱
方式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互动平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八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
4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
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
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
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
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
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5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所有重大信息必须首先通过法定渠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6第三十四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七条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7第三十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四十条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证券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8第四十三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9公布。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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