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八月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根据公司于2026年8月1日公告的《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17日。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24日13:30在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3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振林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
3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
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2026年8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合计20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6847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151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
4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对会议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并结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64901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5%;64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134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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