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证券简称:剑桥科技公告编号:临2022-066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 Cambridge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CIG 开曼”)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43882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5581566股,下同)的17.17%。上述股份来源于 IPO 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利润分
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CIG 开曼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CIG 开曼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Gerald G Wong 先生(持有 CIG 开曼
100%股权)承诺其个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
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
1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持股比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例
Cambridge Industries IPO 前取得:17928604 股
5%以上第一大股东4388264717.17%
Company Limited 其他方式取得:25954043 股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Cambridge Industries
4388264717.17%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Company Limited第康令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实际上海康令科技合伙企业
102807344.02%控制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一(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组 Hong Kong CIG Holding
62072752.4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Company Limited
合计6037065623.62%—
注:上海康令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上海康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更名为上海康令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康令科技”。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减持数量减持减持价格区间前期减持计股东名称减持期间
(股)比例(元/股)划披露日期
Cambridge Industries 2501772 0.99% 2021/9/8~2021/9/29 12.71-15.59 2021/5/22
Company Limited 999999 0.39% 2022/2/14~2022/3/18 13.31-14.84 2022/1/15上海康令科技合伙企
21895000.86%2022/3/23~2022/7/19.32-13.712022/1/15业(有限合伙)
Hong Kong CIG
Holding Company 2157824 0.86% 2021/11/15~2021/12/28 12.54-13.66 2021/10/23
Limited
注:2022年1月19日之前减持比例按当时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股计算,2022年1月19日之后减持比例按公司当前股份总数255581566股计算。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减持合拟减持计划减持数计划减持竞价交易减拟减持股东名称减持方式理价格股份来量(股)比例持期间原因区间源
Cambridge 竞价交易减 股东自
不超过: 不超过: 2022/9/27~ 按市场 IPO 前
Industries Company 持,不超过: 身资金
5111631股2.00%2023/3/25价格取得
Limited 5111631 股 需求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CIG 开曼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
2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在任意连
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CIG 开曼此前承诺:(1)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剑桥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剑桥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剑桥科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剑桥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剑桥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调整后的价格。(4)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5)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
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拟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Gerald G Wong 先生承诺:(1)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剑桥科技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剑桥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
3格,或者剑桥科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剑桥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剑桥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剑桥科技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剑桥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本人将向剑桥科技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不论本人在剑桥科技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本人是否从剑桥科技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CIG 开曼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4(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CIG 开曼为公司控股股东,Gerald G Wong 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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