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向全
体委员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周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主任委员袁淑仪女士召集,应参加委员 3 人,实际参加委员 3 人,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经与会委员认真审议,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同意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审议,全体委员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因公司实施 2025 年年度及 2026 年半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属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情形,与本次激励计划初衷一致,可保障激励公平与有效。调整严格按本次激励计划公式及逻辑执行,调整后价格合理反映期权价值,既维护激励对象权益、避免其行权成本不合理上升,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激励与约束并重、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原则。调整决策程序合规,已履行必要流程并获股东会授权,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仍能有效激励核心团队、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长期利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审议,全体委员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24 个月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时间符合规定。公司 2024 年、2025 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累计净利润均完成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规范公正,733 名符合条件者对应的 747.4650 万份可行权期权及 28.8148 元/份的行权价格(经权益分派调整后)合规。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既肯定公司经营成果,又能激励核心人员、稳定队伍,相关流程符合法规及公司制度,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决议。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袁淑仪、GERALD G WONG、姚明龙
2026 年 9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