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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自控: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1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1

第四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2

第五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2

第六章其他.............................................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

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1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定位和行业竞争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市场、开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十)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十一)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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