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相关文件及进行尽职调查后,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且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可解除限售期的1787991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
售暨上市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