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相关文件及进行尽职调查后,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相关材料,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聘任门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刘相水先生、姚长明先生、陈恩昌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江广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