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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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
1法律意见书
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
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甘李药业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甘李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
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
2法律意见书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甘李药业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甘李药业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甘李药业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以下统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3法律意见书
3、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次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4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3、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次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2022年限制
5法律意见书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为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五章第二条第(三)款
修订前: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修订后: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2、第七章第二条第(六)款
修订前: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修订后: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6法律意见书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增加第九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7法律意见书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8法律意见书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作相应修订。
(二)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9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为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内容如下:
1、第五章第二条第(三)款
修订前: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修订后: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2、第七章第二条第(六)款
修订前: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修订后: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10法律意见书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增加第九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11法律意见书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12法律意见书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作相应修订。
(三)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
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13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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