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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鑫股份:《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关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占用方式。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应定期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并向各自负责

机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报告或通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明确意见,以及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资金占用形式、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

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书面报告中应写明涉及董事、审计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资金占用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应立即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董事会怠于履行前条所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职责或者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核决策及直接处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批准和授权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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