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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德力佳 --%

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予以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中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但出现有关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如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相关内容;经前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整体豁免该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暂缓、豁免情形,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以及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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