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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德力佳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及主承销的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德力佳”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5〕

1800号文同意注册,批文落款日为2025年8月19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3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2024年修订)》(上证发〔2024〕11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57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4〕277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1(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8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方案暨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360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6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360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11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360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方案暨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2025年7月31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2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2025年第27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德力佳

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0号),批文落款日为2025年8月19日,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德力佳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00001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0002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

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限售期限华泰德力佳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1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资12个月管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华泰德力佳家园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2号资12个月管计划”)3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12个月简称“特变集团”)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4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12个月“金风科技”)企业或其下属企业5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12个月简称“东气投资”)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5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德力佳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家园1号资管计划以及家园2号资管计

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4000010股,认购金额不超过4340.00万元。

因家园1号资管计划、家园2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家园1号资管计划、家园2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家园1号资管计划、家园2号资管计划最终配售数量与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差额将首先回拨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总金额低于其承诺认购的总金额,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按照其承诺认购金额等比例调整认购规模。

4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21000万元,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万元)

1特变集团9500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2金风科技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10000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东气投资1500

合计21000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5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00020股(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华泰德力佳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德力佳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8月29日

备案日期:2025年9月5日

备案编码:SBEF70

募集资金规模:154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认购金额上限:154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资管计划份序实际缴款金姓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额的持有比员工类别号额(万元)例(%)

1刘建国德力佳总经理500.0032.47高级管理人员

2副总经理、董事会孔金凤德力佳200.0012.99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

3刘建华德力佳副总经理150.009.74高级管理人员

4李常平德力佳财务总监150.009.74高级管理人员

5张海龙德力佳副总经理150.009.74高级管理人员

6制造技术及过程控丁伟德力佳150.009.74核心员工

制体系总经理

7李奎德力佳副总经理120.007.79高级管理人员

8齐立德力佳副总经理120.007.79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154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

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

(1)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

(2)可替代性低,拥有团队稀缺的核心能力如技术专家、业务能手等;长

期参与关键项目,掌握组织核心知识或资源;能独立解决复杂问题,在关键环节无人可替代;

(3)参与战略制定或重大决策,直接影响团队方向;通过专业能力或者人

格魅力凝聚他人,成为团队“隐形领袖”,是团队文化的践行者和传播者。

(4)与组织发展深度绑定如关键岗位长期任职者;

6(5)在危机中能稳定军心,带领团队突破困境;

(6)岗位培养周期长,如离职短时间内难以有合适的人员接替其职责,会导致项目停滞或业务受损。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孔金凤因退休返聘与发行人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

(2)批准与授权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资管。

根据《华泰德力佳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

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

7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家园1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1号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关联关系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家园1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1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以及华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家园1号资管计划,未使用

8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管作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

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

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

9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12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

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华泰德力佳家园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德力佳家园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8月29日

备案日期:2025年9月5日

备案编码:SBEF72

募集资金规模:350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认购金额上限:280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资管计划份序实际缴款金姓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额的持有比员工类别号额(万元)例(%)

1售后服务体系副总肖翔德力佳130.003.71核心员工

经理

2邓国平德力佳装配分厂厂长110.003.14核心员工

3质量控制及检验总付强德力佳140.004.00核心员工

10资管计划份

序实际缴款金姓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额的持有比员工类别号额(万元)例(%)

4周欢德力佳产品研发部副部长80.002.29核心员工

5热处理过程控制部赵学斌德力佳120.003.43核心员工

部长

6客户服务支持部部彭鹏德力佳60.001.71核心员工

7朱江平德力佳后市场销售总监60.001.71核心员工

8张嘉德力佳西南市场销售总监60.001.71核心员工

9余志江德力佳行政后勤部部长100.002.86核心员工

10外协计划交付部部黄俊德力佳50.001.43核心员工

11马良德力佳热处理分厂厂长60.001.71核心员工

12设备安全环保部部王国友德力佳60.001.71核心员工

13朱飞德力佳检验计量部副部长60.001.71核心员工

14结构件加工分厂厂王强德力佳60.001.71核心员工

15孙亮德力佳齿轮件分厂厂长60.001.71核心员工

16设备安全环保部副陈向荣德力佳60.001.71核心员工

部长

17史洪涛德力佳装配分厂副厂长60.001.71核心员工

18田晓锋德力佳热处理分厂副厂长60.001.71核心员工

制造技术及过程控

19制体系副总、装配李松玉德力佳60.001.71核心员工

测试及精益工程部经理

20李立志德力佳机械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21 沈健 德力佳 CAE工程师 50.00 1.43 核心员工

22徐高伟德力佳工艺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23许远彦德力佳生产计划专员50.001.43核心员工

24夏任枫德力佳生产计划员50.001.43核心员工

25张畔旗德力佳综合管理专员50.001.43核心员工

26李壮德力佳生产计划专员50.001.43核心员工

27刘森德力佳土建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28祝星德力佳工艺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29彭莉德力佳薪酬绩效专员50.001.43核心员工

30许虞芳德力佳综合管理专员50.001.43核心员工

31居超德力佳资金会计50.001.43核心员工

11资管计划份

序实际缴款金姓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额的持有比员工类别号额(万元)例(%)

32采购/仓储中心副主辛海东德力佳110.003.14核心员工

33 张加会 德力佳 SQE工程师 50.00 1.43 核心员工

34 朱久锁 德力佳 SQE工程师 50.00 1.43 核心员工

35赵旋德力佳采购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36马进凡德力佳采购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37 仲培 德力佳 SQE工程师 50.00 1.43 核心员工

38 杨世钊 德力佳 SQE工程师 50.00 1.43 核心员工

39赵宁德力佳采购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0李胜德力佳工艺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1司马佳瑞德力佳工艺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2李怀欣德力佳机械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3李丁丁德力佳工艺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4王晨德力佳工艺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5 胡继强 德力佳 CAE工程师 50.00 1.43 核心员工

46贡青鸿德力佳机械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7廖明轩德力佳机械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8闫书涛德力佳热处理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49王明星德力佳理化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50樊文鑫德力佳人资主管50.001.43核心员工

51周梅娟德力佳成本主管60.001.71核心员工

52李梦茜德力佳总账主管50.001.43核心员工

53朱灵芝德力佳证券事务代表80.002.29核心员工

54刘冠宏德力佳生产计划员50.001.43核心员工

55孙涛德力佳设备工程师50.001.43核心员工

56张剑德力佳市场管理专员50.001.43核心员工

57王洋洋德力佳综合管理专员50.001.43核心员工

58 张义 德力佳 IT工程师 50.00 1.43 核心员工

合计350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家园2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1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

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

(1)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

(2)可替代性低,拥有团队稀缺的核心能力如技术专家、业务能手等;长

期参与关键项目,掌握组织核心知识或资源;能独立解决复杂问题,在关键环节无人可替代;

(3)参与战略制定或重大决策,直接影响团队方向;通过专业能力或者人

格魅力凝聚他人,成为团队“隐形领袖”,是团队文化的践行者和传播者。

(4)与组织发展深度绑定如关键岗位长期任职者;

(5)在危机中能稳定军心,带领团队突破困境;

(6)岗位培养周期长,如离职短时间内难以有合适的人员接替其职责,会导致项目停滞或业务受损。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2)批准与授权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资管。

根据《华泰德力佳家园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3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

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家园2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2号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关联关系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家园2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

14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2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

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家园2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以及华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家园2号资管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管作为家园2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家园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

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15(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

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

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12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

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名称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9212335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胡述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30号注册资本7500万元

16成立日期2003年01月27日

营业期限2003年01月27日至2033年01月25日

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橡胶制品制造;电镀加工;电气设备修理;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器辅件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特变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特变集团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特变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17张新直接持有特变集团40.08%的股权,并通过天津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兴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特变

集团31.01%的股权,为特变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为特变集团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2025年9月10日,上述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18(1)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万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

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26.5039%223.15

2胡述军有限合伙人14.1814%119.4

3郑江涛有限合伙人5.7486%48.4

4张爱琴有限合伙人5.7011%48

5程美玲有限合伙人4.7628%40.1

6唐健有限合伙人4.0858%34.4

7刘志伟有限合伙人3.8245%32.2

8张全有限合伙人3.0881%26

9陈银国有限合伙人2.4586%20.7

10韩世杰有限合伙人2.3873%20.1

11张树星有限合伙人2.2567%19

12罗俊善有限合伙人2.0310%17.1

13杜加广有限合伙人1.9954%16.8

14王文娣有限合伙人1.9597%16.5

15刘勇成有限合伙人1.9597%16.5

16代聪文有限合伙人1.9479%16.4

17刘燕有限合伙人1.9479%16.4

18许焱有限合伙人1.6984%14.3

19程新刚有限合伙人1.6034%13.5

20乔新辉有限合伙人1.5797%13.3

21李泽文有限合伙人1.5678%13.2

22王冠兵有限合伙人1.5559%13.1

23刘文斌有限合伙人1.5440%13

24仲夏有限合伙人1.5322%12.9

25王凤霞有限合伙人0.8789%7.4

26冯晓玉有限合伙人0.8433%7.1

27尹金明有限合伙人0.3563%3

28新疆宏远创新企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1%0.0001

业管理有限公司

(2)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19.6117%100

2范利明有限合伙人11.5513%58.9

3王常安有限合伙人6.3150%32.2

4梁军海有限合伙人6.1188%31.2

5李新祖有限合伙人5.0010%25.5

6杨陆卫有限合伙人4.8833%24.9

197解江伟有限合伙人4.8637%24.8

8余春涛有限合伙人4.8441%24.7

9刘奇有限合伙人3.8831%19.8

10魏明亮有限合伙人3.8047%19.4

11韩春刚有限合伙人2.3730%12.1

12贺延冬有限合伙人2.2946%11.7

13王旭有限合伙人2.2553%11.5

14徐兴亮有限合伙人2.1965%11.2

15周世友有限合伙人2.0788%10.6

16李操有限合伙人1.2944%6.6

17武爱萍有限合伙人1.1767%6

18陈崇有限合伙人1.1767%6

19刘双成有限合伙人1.1571%5.9

20胡彪有限合伙人1.0590%5.4

21王显华有限合伙人1.0394%5.3

22朱红霞有限合伙人0.9414%4.8

23蒋俊玥有限合伙人0.8629%4.4

24夏三红有限合伙人0.8237%4.2

25赵闯有限合伙人0.8041%4.1

26刘亚林有限合伙人0.7649%3.9

27王波有限合伙人0.7256%3.7

28张少雄有限合伙人0.7060%3.6

29资秋萍有限合伙人0.7060%3.6

30蒋蓓蕾有限合伙人0.7060%3.6

31靳小龙有限合伙人0.6864%3.5

32张宪有限合伙人0.6668%3.4

33柏海平有限合伙人0.6668%3.4

34李琪有限合伙人0.6668%3.4

35王龙有限合伙人0.6668%3.4

36龙倩有限合伙人0.6276%3.2

37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2%0.0001

(3)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万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

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14.7275%100

2李取才有限合伙人9.4698%64.3

3卢俊光有限合伙人5.3903%36.6

4王言言有限合伙人3.9470%26.8

5王鹏有限合伙人3.8586%26.2

6吉绍仁有限合伙人3.5788%24.3

207孙美洁有限合伙人3.5788%24.3

8张斌有限合伙人3.2106%21.8

9张立国有限合伙人3.1959%21.7

10周建军有限合伙人3.0339%20.6

11贺显群有限合伙人3.0044%20.4

12刘明山有限合伙人2.2828%15.5

13罗亮有限合伙人1.9735%13.4

14徐志斌有限合伙人1.9440%13.2

15周亮有限合伙人1.9440%13.2

16潘存刚有限合伙人1.9146%13

17孙健有限合伙人1.9146%13

18杜颖宏有限合伙人1.8851%12.8

19李波有限合伙人1.8262%12.4

20蒋飞琳有限合伙人1.8115%12.3

21刘城有限合伙人1.8115%12.3

22蔡锦华有限合伙人1.8115%12.3

23张涛有限合伙人1.7820%12.1

24王勇有限合伙人1.5758%10.7

25陈志涛有限合伙人1.4138%9.6

26黄海燕有限合伙人1.0898%7.4

27张鼎有限合伙人1.0898%7.4

28李红武有限合伙人1.0309%7

29李佳林有限合伙人1.0162%6.9

30荣鑫有限合伙人0.9720%6.6

31吕伟有限合伙人0.9720%6.6

32熊伟有限合伙人0.9720%6.6

33徐丽丽有限合伙人0.9278%6.3

34颜虹雨有限合伙人0.9278%6.3

35马瑞有限合伙人0.8984%6.1

36汪小川有限合伙人0.8100%5.5

37曹川有限合伙人0.7511%5.1

38秦雪有限合伙人0.7364%5

39李栎廷有限合伙人0.7364%5

40张龙有限合伙人0.7216%4.9

41沈鹏程有限合伙人0.7069%4.8

42齐涛有限合伙人0.6775%4.6

43陈立朋有限合伙人0.5744%3.9

44祁卫能有限合伙人0.5302%3.6

45宋贵有限合伙人0.5155%3.5

46李楠有限合伙人0.4566%3.1

2147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1%0.0001

(4)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序认缴出资额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号(万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22.6912%100

2叶青有限合伙人12.5709%55.4

3薛杰有限合伙人10.5514%46.5

4龙爱明有限合伙人4.8105%21.2

5柴学云有限合伙人4.7878%21.1

6黄耀胜有限合伙人4.7651%21

7张鸿霞有限合伙人4.7425%20.9

8何艺有限合伙人4.5836%20.2

9张威有限合伙人4.4929%19.8

10韩煜有限合伙人3.9936%17.6

11甄建伟有限合伙人3.6533%16.1

12苟小军有限合伙人3.4717%15.3

13车唐侯有限合伙人1.2026%5.3

14潘亮有限合伙人1.2026%5.3

15赵虎年有限合伙人1.1799%5.2

16李常威有限合伙人1.1346%5

17王昊有限合伙人1.0892%4.8

18王军有限合伙人1.0438%4.6

19田贵洪有限合伙人1.0211%4.5

20李玉芝有限合伙人0.8623%3.8

21张永德有限合伙人0.8623%3.8

22黄永强有限合伙人0.8169%3.6

23谢芸芸有限合伙人0.8169%3.6

24李松霖有限合伙人0.8169%3.6

25黄静有限合伙人0.7715%3.4

26张士忠有限合伙人0.7715%3.4

27陶庆龙有限合伙人0.6580%2.9

28刘欢有限合伙人0.6354%2.8

29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2%0.0001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特变集团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22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特变集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大型能

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创业37年来,培育打造了能源高端装备智造、新能源、铝电子新材料、煤基化工四大国家战略性循环经济产业,成功构建了三家上市公司。在国内外建设24个高端制造业产业基地,变压器年产量达4.2亿kVA,风电、光伏EPC装机总量30GW,均位居行业前列。

集团综合实力位居中国电气工业100强第1位,ENR国际总承包商电力领域

全球第9位,世界一流机械企业500强第75位,2025年《财富》中国500强第206位,中国机械500强第9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122位,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

500强第63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96位,中国大企业创新100强第41位,中

国上市公司500强第143位。2024年,特变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17.4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36.38亿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特变集团总资产规模已达

2355.82亿元。

因此,特变集团系大型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产业链协同截至目前,特变电工集团风电、光伏EPC装机总量30GW,居行业前列,并运营多个风电电站,作为风电建设总包方、风电业主方与德力佳有较强的产业链协同效应。

未来在新建风电场、老旧风场改造、风电后市场等方面,特变电工集团将积极向项目业主及合作伙伴优先推荐选用带德力佳齿轮箱的下游客户的风电整

机产品和相关零部件。业务上的合作将促进德力佳获取新订单,特别是风场改造、后市场方面的订单,有利于德力佳提升营收规模和盈利能力,同时降低业务种类单一、客户集中等风险。

(2)通过区位优势及海外布局赋能支持

特变电工集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骨干企业,新疆、甘肃等西北地区是国内陆上风电装机的重点区域。特变电工集团下属风电产业公司可与德力佳在该

23区域的市场开发进行全方位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共享市场信息、协助建立销售渠道等,有利于德力佳在相关地区快速打开市场,提升市场份额。

同时,特变电工集团将依托其丰富的海外业务经验,帮助德力佳拓展海外市场。风机出海、风电核心零部件出海将是行业的发展方向,通过共享海外项目资源、协助建立海外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合作将进一步提升德力佳在海外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推动德力佳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拓展。

(3)资本市场合作

特变电工集团已成功构建三家上市公司,未来特变电工集团与德力佳将依托各自在资本市场的资源和优势,不仅推动业务方面的合作,也推进在股权层面的合作。双方将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因此,特变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特变集团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特变集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特变集团与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之间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特变集团的说明,特变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特变集团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特变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江阴金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24(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5名称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99937622W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武钢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注册资本422506.7647万元成立日期2001年03月26日营业期限2001年03年26日至无固定期限

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中试型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零部件;有关风机制

经营范围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金风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金风科技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金风科技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截至2025年6月30日,金风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26截至2025年6月30日,金风科技的主要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28%;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1.78%;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持股比例11.21%;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1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5%;武钢,持股比例1.4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0.7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5%;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持股比例0.4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16012组合,持股比例0.35%等。

目前金风科技股权分散,从持股比例和控制关系上,任何单一股东均不能直接控制公司,也不能通过行使其股东表决权控制公司股东会或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且金风科技的主要股东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亦未通过协议或其他任何安排产生一致行动的情形。金风科技董事会成员9名,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提名董事1名,金风科技另有独立董事3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任何单一股东均未通过股东表决权决定金风科技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因此金风科技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根据金风科技提供的资料,金风科技是一家头部风电整机厂商,主要从事风电设备研发与制造、风电服务、风电场投资与开发三大主营业务以及水务等其他业务。金风科技的前身为新疆新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

2001年,新疆新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金风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A股上市,2010年10月,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

金风科技多次入选“气候领袖企业”“亚洲地区最受尊敬公司”“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并登“全球最具创新能力企业50强”“全球最环保企业200强”“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新财富最佳上市公司”“《财富》中国500强”、年度ESG实力先锋企业、A股公司ESG百强等多个影响力榜单。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统计,2024年金风科技国内风电新增装机容量达18.67GW,国内

27市场份额占比22%,连续十四年排名全国第一;全球新增装机容量19.3GW,全

球市场份额15.9%,连续三年全球排名第一。

金风科技是在深交所、港交所两地上市的公司,2024年,金风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669916.28万元,同比增长12.37%;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

186044.62万元,同比增长39.78%。截至2025年6月30日,金风科技总资产规模

已达1615.53亿元;

因此,金风科技系大型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德力佳与金风科技的合作源于2021年。在此之前,金风科技以直驱路线为主,无需大规模采购风电齿轮箱。2021年金风科技开始向半直驱(带齿轮箱)路线转型,德力佳借助金风科技机组转型契机,与金风科技共同合作开发多款新机型。此后,2022-2024年,金风科技均为德力佳的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德力佳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54%、37.77%与39.38%,双方保持着重要且稳定的合作关系。

2022年,同行业公司受“抢装潮”褪去及风电施工进度延缓等因素影响,

当年行业销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德力佳借助金风科技技术路线转型的契机,成功开拓行业龙头客户金风科技。2022年度德力佳对金风科技销量为

5818.30MW,占当年度销量比例为59.04%,金风科技的引入使得德力佳在

2022年行业整体销量下滑的情况下,销量增长121.44%。同时,金风科技对德

力佳产品的大量使用,使得2023年、2024年,德力佳产品在终端客户的市场认可度和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终端客户在招投标时对德力佳齿轮箱更为认可。

此外,为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在行业内推广滑动轴承技术,金风科技牵头设立格莱德精密,德力佳实际控制人刘建国看好滑动轴承的未来发展前景,计划与金风科技共同推广滑动轴承技术,同时为了维持德力佳与滚动轴承厂商的友好合作关系,刘建国以南京晨拓作为出资主体入股格莱德精密。2023年,格莱德精密成立后,已通过供应商认证成为德力佳的合格供应商,目前金风科技、电气风电、明阳智能和三一重能均向德力佳采购了滑动轴承产品,相关轴承外协服务均采购自格莱德精密。2025年6月,由金风科技控股、德力佳持股

285%的新疆风电国创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进一步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根据金风科技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研发领域深度合作。德力佳将积极为金风科技提供新品开发与测试验证服务。双方通过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共同投入研发资源,深化在大型化、轻量化及海上风电齿轮箱与风电整机领域的合作,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共同推动技术升级与产品创新。

2、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德力佳作为金风科技的重要齿轮箱零部件供应商,未来在同等条件下,金风科技将优先采购德力佳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产业链赋能。金风科技作为国内领先的风电整机制造企业,产品广泛

应用于国内外众多风电项目。其将为德力佳提供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和技术等战略性资源,助力德力佳拓展海上及海外市场,推动销售业绩提升,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2022-2024年,金风科技均为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其对应销售金额占德

力佳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54%、37.77%与39.38%,双方保持着稳定且重要的合作关系。2022年10月,金风科技全资孙公司宁波澳阳出资1亿元参与德力佳增资扩股,此次投资后,金风科技间接持有发行人1.9084%的股份。

金风科技通过入股发行人,体现其对德力佳技术实力、市场地位和长期发展潜力的认可。此外,2025年6月,由金风科技控股、发行人持股5%的新疆风电国创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进一步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因此,金风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金风科技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金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宁波澳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1.91%的股份,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金风科技与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之间无关联关系。

29根据金风科技出具的确认函,金风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规定,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两地有关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金风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不受任何关联关系影响,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利益输送或其他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风科技的说明,金风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金风科技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金风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安鹏创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0(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名称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4946323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胡卫东住所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注册资本161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8日营业期限2006年1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投资与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经营范围动);企业管理机构、其他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1经核查东气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东气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东气投资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气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持有东气投资100%股权,为东气投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东方电气100%股权,为东气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根据东气投资提供的资料,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16.15亿元,主营业务为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东气投资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唯一的专业化资本运行平台。因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东气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东方电气集团创立于1958年,是中央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责任,是全球最大的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之一,为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成套设备和工程承包

32业务,出口能源装备规模超过1亿千瓦,从1994年起连续入选ENR全球250家最

大国际工程承包商之列,2024年全球排名第80位。东方电气集团目前形成了“六电并举、六业协同”的产业格局,产品包括风电机组、太阳能发电设备、水电机组、核电机组、火电机组(燃气轮机发电、清洁高效煤电)、控制系统、

环保设备、工业化工装备、氢能及燃料电池、储能装备、新材料等,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能源装备、绿色低碳装备、高端智能装备于一体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东方电气集团资产总额1580.57亿元,净资产518.66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755.55亿元,净利润35.49亿元。因此,东方电气集团为大型企业,东气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东气投资作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营的专业化平台,依托东方电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配合东方电气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开展产业投资、资本运营、金融投资等业务。近年来,东气投资聚焦电力电气装备制造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以及能源体系的清洁低碳、高效安全,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公司在投资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导向作用,通过直投或基金投资等方式,先后在氢能、光伏(含电站业务)、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投资企业超30家。此外,东气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于2025年8月参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66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

因此,东方电气集团为大型企业。东气投资为东方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东气投资为大型企业东方电气集团的下属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东气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东气投资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东气投资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营的专业化平台,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风电”)为东方电气集团下属的风电整机龙头企业。发行人与东方电气风电存在产业协同关系。东气投资将充分发挥专业化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围绕东方电气集团发展战略开展资本运营及投融资工作,积极促使东方电气集团成员企业东方电气风电与发行人在相关领域展开合作,发挥战略协同效应。

33(1)研发领域深度合作。发行人将积极为东方电气风电提供新品开发与测试验证服务。双方通过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共同投入研发资源,深化在大型化、轻量化及海上风电齿轮箱与风电整机领域的合作,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共同推动技术升级与产品创新。

(2)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德力佳作为东方电气风电的重要齿轮箱零部件供应商,未来在同等条件下,东方电气风电将优先采购德力佳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产业链赋能。东方电气风电作为国内领先的风电整机制造企业,产

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众多风电项目。具备为德力佳提供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和技术等战略性资源的能力,助力德力佳拓展海上及海外市场,推动销售业绩提升,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4)资本合作。东气投资作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作平台,在东方电气集团产业并购、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东气投资将作为资本纽带,依托东方电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作咨询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东气投资可通过上市后进一步资金支持、推荐相关产业海内外收购标的等方式,助力发行人产业整合。”东方电气风电已出具说明函,其已知悉东气投资与德力佳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有关合作的相关条款,并将充分调动东方电气风电资源,支持相关合作条款的顺利实施与落地,同时确保德力佳与东方电气风电在产业链赋能、研发协同等领域的合作。

因此,东气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东气投资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东气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东气投资与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之间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34根据东气投资的说明,东气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东气投资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东气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东气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5(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6(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园1号资管计划及家园

2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变集团、金风科技、东气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园1号资管计划、家园2号资管计划、特变集团、金风科技及东气投资

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37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园1号资

管计划、家园2号资管计划、特变集团、金风科技及东气投资符合本次发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8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心福陈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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