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406第0220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406第0220号
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南华期货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
受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影响,本所律师无法现场参会,通过视频方式及其他辅助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南华期货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2年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6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9层六和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旭峰先生主持。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3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45036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22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7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44960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73.6973%。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7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7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关于2021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七: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确认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七: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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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45036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二: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三: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四:关于2021年财务决算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五: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六: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七: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八: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
45036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九:关于确认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500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弃权0股。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十: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500股,弃权0股。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
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
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十七: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450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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