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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剑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95证券简称:越剑智能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孙剑华、马红光、吴国灿:

2022年1月26日,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10145.34万元至12145.34万元。4月2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增加18645.34万元至21645.34万元。4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际业绩为32393.6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038.96万元,与《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2021年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孙剑华、总经理马红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国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劵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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