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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25 查看全文

新经典 --%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水平,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2(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和邮箱;

(四)业绩说明会;

(五)面对面沟通;

(六)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路演、反路演;

(十一)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在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进行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

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归

4集各项生产经营、财务、诉讼、权益变动等信息。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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