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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4 查看全文

新经典 --%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当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2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第三章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的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表决等

问题上违规对独立董事施加影响,影响独立董事的正常履职。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公司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4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在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5(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6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作为被收购一方,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8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独立董事进行反馈。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9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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