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2(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关联人的报备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3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管
理职责:
(一)拟订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建立和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信息;
(三)安排关联交易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宜;
(四)负责关联交易披露以及公告事项;
(五)汇总各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交办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4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总经理审议标准:公司拟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及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还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三)股东会审议标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达到本审议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公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执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5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七)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7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8(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和第六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执行,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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