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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典:关于新经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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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澄明则正(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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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澄明则正(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于证监会指定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10:30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三号院5号楼副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5月13日。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558,5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599%,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7,775,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10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83,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97%。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其中董事第五婷婷请假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海澄明则正(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澄明则正(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吴小亮

张庆洋

唐爽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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