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森特股份”)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森特股份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森特股份如下保证:森特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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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森特股份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7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3年7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7月3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8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6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
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调整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P=P0-V=11.23-0.1=11.13元/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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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22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梁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