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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川仪股份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8 查看全文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的运作,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研究、制定和有效执行,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董事会拟决策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投资、重大科研事项

以及创新机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决策后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科技创新委员会由三到五名熟悉公司行业技术的董事会

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1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技术发展部为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

要职责是根据科技创新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产业发展趋势、前沿技术动态、产品研发方向等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投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科改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对外技术合作、重大知识产权交易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技术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报送科技创新委

员会的提案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二)公司产业发展趋势、前沿技术动态、产品研发方向等调研

2资料;

(三)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科改方案等相关资料;

(四)公司重大对外技术合作、重大知识产权交易等相关资料;

(五)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如有);

(六)公司经理层对上述事项形成的初审意见(如有)。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

名以上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内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

3第十七条如有必要,科技创新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

专家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4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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