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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川仪股份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4 查看全文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1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三)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红预案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偿还债务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

2产的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五)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处理方式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

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3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对该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

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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