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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川仪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编制、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1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调查、责任认定、问责、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就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结果、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呈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对年度报告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就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2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议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对公司内部

人员: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要求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3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现行或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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