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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嘉时代: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18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60 号

致: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58号公司

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潘丁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

间为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7日,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下午

15:00至2022年6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2788538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02%。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8853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8853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278853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前述第1项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2/3以上通过,前述第2-3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1/2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云栋曹一然

2022年6月17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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