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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46号),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或“公司”)由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8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88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50.00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8725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均不含税)293.9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6956.0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

585号)。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工作制度,已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应的工作计划。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

2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间的权利义务。

所备案。

1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5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未发生该等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

6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情况。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已通过现场检查、培训、日常沟通等方式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督促公司依照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已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且能够得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9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审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阅情况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10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露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11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露审阅情况”。

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12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出现该等事项。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主体不

13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14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项。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15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项。

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已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

16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质量。

3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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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出现该等事项。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4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增加与延期等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在保持募集资金继续投向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前提下,增加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及项目总装机容量,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保持不变。

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

18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增加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分布与延期等情况。

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期至

2025年10月。若最终经公司评估确认相

关延期电站建设子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无法达到公司预期的合理投资收益率或者因业主屋顶资源规划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则公司将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对相关屋顶资源进行变更置换或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经核查,公司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

5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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