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应有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
议。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决定。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全职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基本薪酬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
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各岗位年度目标绩效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在各考核周期根据各考核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核发,年终绩效奖金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并予以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绩效考核和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二)价值创造贡献情况;
(三)同行业或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四)通货膨胀水平;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章薪酬发放与支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执行的工资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适时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