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6证券简称:恒银科技公告编号:2025-019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9日
(二)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恒银
金融科技园 A座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0615860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8.8178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江浩然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江斐然先生,独立董事赵息女士、高
立里先生、黄跃军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张雪晶女士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305724557 99.8582 367649 0.1200 66400 0.0218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305714657 99.8549 367549 0.1200 76400 0.0251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305714457 99.8549 367549 0.1200 76600 0.0251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305695548 99.8487 378578 0.1236 84480 0.0277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305713348 99.8545 371978 0.1214 73280 0.0241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305672448 99.8412 408478 0.1334 77680 0.0254
7、议案名称:《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305703477 99.8513 383049 0.1251 72080 0.0236
8、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305707877 99.8527 375549 0.1226 75180 0.0247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序号票数%票数票数()(%)(%)《关于公司177536979.948937197816.7510732803.3001
2024年年
5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173446978.107140847818.3947776803.4982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
6理人员、监
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续聘176989879.702637554916.9118751803.3856
8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斯亮、张晓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经现场见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