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汽配”、“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春
保荐代表人臧宝玉、黄丹青
三、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107
注册资本33733.5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88号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晖实际控制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董事会秘书高明
联系电话021-5844200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1月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2025年4月发行人存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情形,2026年4月发行人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内容及延期的情形,具体如下:
1、2025年4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
浙江海利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利特,实施目的是配合上海原空调管和燃油管产能整体搬迁至浙江海利特并进一步扩产的
战略规划,在浙江海利特配置研发中心以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研发实力。原上海的燃油管产能已整体搬迁完成,空调管产能已启动搬迁工作,尚未完成。为配合公司的整体搬迁规划,研发中心建设进度较预期有所延迟。同时,由于研发项目存在一定的周期,因此,研发中心项目的完成尚需较长时间。基于以上原因,公司拟延长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周期,延期至2027年8月。
2、2026年4月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内容及延期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仍用于浙江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海利特”)研发中心建设,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仍为浙江海利特,实施地点仍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上均不作变更。本次变更内容为根据公司业务开展及技术迭代实际情况变更研发课题并相应调整拟购置的研发用软硬件设备。本次变更后,原项目结余资金将用于研发中心调整后的研发课题开展以及与调整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软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延长建设期至2027年12月。上述研发项目拟投入总额10337.43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7852.43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3049.08万元,结余募集资金4890.99万元(含孳息)。除已投入资金外,后续拟继续投入资金的投资方向如下:
单位:万元
软硬件设研发人材料、模检具拟使用募序号募集资金投向备投入员薪酬及其他投入集资金
面向高压、环保、轻量化需求的
1汽车零部件材料及产品,换热技1596.09
术及产品的研发
智能、集成、柔性汽车零部件产1864.501671.56
2849.394890.99
品精密制造技术全生命周期数字化与绿色技术
3893.26
集成平台
合计1864.501671.563338.7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汽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上海汽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