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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达医疗:润达医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0 查看全文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团泽昌律师

ZECHANG LAW FIRM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层

电话:021-61913137传真:021-61913139邮编:200122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2023-01-02-03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3时30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89号星荟中心1座8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3,604,76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33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0,711,0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345%。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93,7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902,7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9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93,7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43,562,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43,562,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43,562,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43,562,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43,562,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43,595,7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93,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9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向(类)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43,310,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91%;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43,310,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91%;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608,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9.8579%;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14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67,2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93,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9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刘辉、朱文怡、胡震宁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胡天任

振涛李悦岩.

负责人:经办律师:李悦岩.

的3年上月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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