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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达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

件和《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将应披露的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1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4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5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

券事务部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6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

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7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证券事务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审核、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8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向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方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答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保密措施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9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负责向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财务事项和相关事项的财务数据。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公司信息的审核与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公告上传及交易所的相关备案,完成对外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各部门提供定期报告所需业务资料;

(二)由证券事务部及财务部配合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内容审核校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对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为定期报告全文签字确认;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临时报告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按照公司规

10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应披露信息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根据董事会

决议、股东会决议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沟通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消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五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包括招股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

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第五十五条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

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11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涉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子公司本身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信息的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应根据公司要求进行充分配合,并及时提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相关财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二章责任及处罚

第五十八条因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因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同时负有保密责任,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于同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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