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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驰机电: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1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工作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知悉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3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发行证券;

6、合并、分立;

7、回购股份;

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

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6、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7、前述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8、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4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积极主动做好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5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有机会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6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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