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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驰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均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

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需

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1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3(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如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4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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