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适用本制度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贡献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似岗位的
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二)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按月度支付,除此以外
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内部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制度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兼任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挂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预留部分在完成绩效评价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第八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九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基本工资、绩效奖
金中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