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意字第02302447号
致: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
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1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4月16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定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4点00分在重庆
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46号神驰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
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法律意见书
2.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
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股东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7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艾纯先生主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63名,代表股份数125996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2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数12534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153%;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8名,代表股份数655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39%。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
时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597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597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2597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597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5.《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97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974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11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7%;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97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1%;反对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5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972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9.《关于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932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6%;反对1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6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3%;反对1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0%。
10.《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5974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反对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