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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栢悦中心12层邮编:230071

12/F,ZhiDiBaiYueCentre,200HuaiNingRoad,ZhengwuDistrict,Hefei,China230071

电话/Tel:(+86)(0551)65633326 传真/Fax:(+86)(0551)6563332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宝强、李若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东方材料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经核查,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广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东方材料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98名,代表公司股份47344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8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出具了有效的股东资格证明文件。东方材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东方材料第六届董事会和第六届监事会提出,提案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25日进行了公告。2025年5月6日,单独持有公司 8.84%股份的股东朱君斐女士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4 日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5月 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发布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82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2%;反对票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票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86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8%;反对票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票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83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票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票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四)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8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票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票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83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票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票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84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票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票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64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票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票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75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2%;反对票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票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64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8%;反对票5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票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4%;反对票5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票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7271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6%;反对票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弃权票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该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653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2%。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654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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